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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法、市场法与资产法的选择

这款免费的引导式检查工具带领您的团队走过 收入法、市场法与资产法的选择 的关键决策点。回答几个问题即可了解可能的方法以及需要留存的证据。

7 个引导步骤 仅在您的浏览器中处理 权威指引链接

审核日期:2026 年 6 月 30 日由 Financial Connect 注册会计师与顾问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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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工具是一款高层次的估值初筛辅助工具,仅供一般参考,并不构成估值、评估,也不构成会计、税务或法律意见。具有说服力的价值结论需要合格的估值专家依据专业准则对特定主体的证据加以运用。

本工具将引导您回答的问题

以下是工具会询问的内容及每一步的意义。想直接沟通?请联系我们,我们将直接为您解答。

本项业务的价值基础和价值前提是否均已确立?

同一权益在不同基础下可能具有不同价值,而价值前提决定了哪些方法才是可采用的。应首先确定价值标准和价值前提;在确定基础之前就选择方法会颠倒分析顺序,且难以辩护。

同一权益在不同基础下可能具有不同价值,而价值前提决定了哪些方法才是可采用的。应首先确定价值标准和价值前提;在确定基础之前就选择方法会颠倒分析顺序,且难以辩护。

官方指南: 国际估值准则

以下哪项最能描述标的主体价值的主要来源?

Rev. Rul. 59-60 Section 5 将各方法的加权与公司的性质相联系:对于经营性公司,收益占主导;而对于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资产价值占主导。应根据实体价值的实际来源,而非其法律形式,对实体进行分类。

Rev. Rul. 59-60 Section 5 将各方法的加权与公司的性质相联系:对于经营性公司,收益占主导;而对于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资产价值占主导。应根据实体价值的实际来源,而非其法律形式,对实体进行分类。

官方指南: 国际估值准则

是否存在可靠依据来计量该主体未来的经济利益——用于折现现金流法的可支持的预期财务报表,或用于资本化法的正常化、可持续的收益水平?

收益法需要对预期回报的可信计量以及可支持的折现率或资本化率。应检验预测是否植根于该实体的真实前景,以及收益能否就非经常性项目予以规范化;投机性预测会使收益法指示值不可靠。

收益法需要对预期回报的可信计量以及可支持的折现率或资本化率。应检验预测是否植根于该实体的真实前景,以及收益能否就非经常性项目予以规范化;投机性预测会使收益法指示值不可靠。

官方指南: 国际估值准则

该主体的价值是否主要来自可单独估值的可辨认资产——一个控股或资产密集型主体,或处于清算前提下的主体——以致净资产价值累加法是最可靠的价值指示?

资产法适用于控股公司、资产密集型业务以及清算情形,且无需预测或可比对象即可应用。对于持续经营的经营性主体,它往往会低估价值,因为它遗漏了组合无形资产价值和商誉价值,因此在依赖它之前请先确认前提。

资产法适用于控股公司、资产密集型业务以及清算情形,且无需预测或可比对象即可应用。对于持续经营的经营性主体,它往往会低估价值,因为它遗漏了组合无形资产价值和商誉价值,因此在依赖它之前请先确认前提。

官方指南: 国际估值准则

有哪些可用的指导性市场数据来形成或佐证市场法的估值指示?

市场法要求在业务类别、规模、增长和风险方面真正相似且定价可靠的可比对象。应在依赖候选可比上市公司和交易的倍数之前,就可比性和数据质量对其进行筛查,因为弱可比对象会产生具有误导性的指示值。

市场法要求在业务类别、规模、增长和风险方面真正相似且定价可靠的可比对象。应在依赖候选可比上市公司和交易的倍数之前,就可比性和数据质量对其进行筛查,因为弱可比对象会产生具有误导性的指示值。

官方指南: 国际估值准则

是否有可靠的参照市场数据——活跃交易的可比上市公司或可比权益的公平交易——可用于支持市场法估值指示?

在此路径下,收益法缺乏可靠的输入值,因此接下来测试市场法;当可比对象也较弱时,则保留资产法,因为它既不需要预测也不需要可比对象。应使备选方法与实际存在的数据相匹配,而非在缺乏支持的情况下强行采用某种方法。

在此路径下,收益法缺乏可靠的输入值,因此接下来测试市场法;当可比对象也较弱时,则保留资产法,因为它既不需要预测也不需要可比对象。应使备选方法与实际存在的数据相匹配,而非在缺乏支持的情况下强行采用某种方法。

官方指南: 国际估值准则

市场法得出的估值指示是否足够可靠,可在结论中赋予权重,而不仅仅用作对收益法的交叉核对?

在能够强化结论的情况下,应采用一种以上的方法,但各项估值结果应通过对每种方法输入参数可靠性的判断加以调和,而非通过机械平均,Rev. Rul. 59-60 Section 7 特别对此提出了警示。应判断市场法所得结果是否足够稳健,足以改变最终结论。

在能够强化结论的情况下,应采用一种以上的方法,但各项估值结果应通过对每种方法输入参数可靠性的判断加以调和,而非通过机械平均,Rev. Rul. 59-60 Section 7 特别对此提出了警示。应判断市场法所得结果是否足够稳健,足以改变最终结论。

官方指南: 国际估值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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